各市教育局、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,各高等职业院校:
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教师厅〔2022〕2号)要求,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,健全教师标准体系,深入推进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工作,特制定《辽宁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实施办法(试行)》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辽宁省职业教育“双师型”教师认定实施办法(试行)
辽宁省教育厅
2024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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